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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避孕药须知


文章标题:口服避孕药须知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067210183015409 加入时间:2006-7-2 10:10:10

 (1)使用口服避孕药前,应进行身体检查,九患有急、慢性肝炎、肾炎、肺炎、肺结核、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乳房肿块、甲状腺机能亢进者,均属禁忌范围。

    (2)注意避孕药的保管,将药片保存在玻璃瓶中,以防潮解变质影响药效;同时注意不要和其他外形相似的药品放在一起,始终保持药瓶的标签完整,防止错拿误服。

    (3)哺乳期妇女不宜口服避孕药,避免药物通过乳腺分泌到乳汁中,对婴儿产生不良影响。

    (4)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后的妇女,最好等月经来潮后再服用避孕药。停服短效避孕药改服长效避孕药时,应于第一次来潮后第5天,开始按规定服药。

    (5)长期口服避孕药后,如需要生育,最好在停药后采用避孕套、安全期避孕等方法,避孕6个月以上再怀孕,以防胎儿畸形或引起流产。

    (6)40岁以后的妇女不宜服避孕药,以免避孕药中合的人造激素,进一步扰乱机体的正常代谢。

    (7)服药初期少数妇女可能出现头晕、乏力、恶心。、呕吐、食欲不振等类似早孕反应,这是由于雌激素刺激胃粘膜所致,一般不需特殊处理,服药2—3个月后自行消失。在晚饭后或睡觉前服药,可减轻上述反应。个别反应重者,可服维生素B6,每次10毫克,每日3次。

    (8)部分妇女服药期间出现少量阴道出血,可能是漏服避孕药所致。对出血量少者,可加服半片或l片避孕药片;如出血量逐渐增多或与月经量相等时,停药5天后再开始服下个周期的避孕药。

    (9)服药期间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出观闭经,要及时化验尿液以排除怀孕的可能性。持续闭经者,可适当用中药治疗。

    (10)口服避孕药不应与下列四类药物合用:
  (1)抗生素类药:如青霉素、四环素、红霉素和氯霉素等;
  (2)抗结核药:如利福平等;
  (3)镇静镇痛药:如非那西丁、眠尔通、安定和利眠宁等;

  (4)抗癫痫药:如苯妥英钠和苯巴比妥等。如果口服避孕药的妇女因为其他原因需要长期服上述药时,可停止使用避孕药而改换其他避孕措施。

    (11)据统计,约有2.6%的妇女服药后,会出现乳房发胀,这是药物中雌激素作用的结果,不必处理,会自然消失的。

    (12)白带增多这种反应仅在部分人中于服药后开始的3至4个周期出现,可不予处理,量多时可服白带丸或孕激素治疗。

    (13)引起停经及对策,服用避孕药后,月经不来,应在第7天开始服下周期的药,不要多等。如果连续两个月闭经,则应停药改用其他避孕方法,并于停药后的第7天注射黄体酮。

  最后要提醒的是,有些人不宜服用避孕药,在服避孕药之前,最好要进行体格检查,确认无服药禁忌症,再开始服用。凡患有肝炎、肾炎、糖尿病、胆囊疾病、恶性肿瘤、乳腺肿块、肺结核和甲亢的病人,均不可服用避孕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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