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4-16 11:09:31
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在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之后办理居住登记的,或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尚未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但已于在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当年的8月31日之前已办理居住登记的(应提供在我市公安部门办理的《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需补充证明材料。
提供申请人的准确姓名和身份证号,还须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或房产证;
(2)自建房土地证(由国土部门颁发的);
(3)工商营业执照;
(4)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已在我市依法缴纳3年以上的社保清单证明;(上述(1)—(4)证明的起始日期均须是在其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或之前的)
(5)本人凭居住满三年以上的佐证材料,向居住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综合管理队)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综合管理队)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核实后出具《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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