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24 10:34:19
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应当参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支付工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280元/月)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拓展阅读:南京最低工资调整信息
2021年7月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2280元;二类地区2070元;三类地区1840元。南京属于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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