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03:23:43
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应当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四)持证人已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的;
(五)持证人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使用功能的情形。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6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公交的优惠政策,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
(八)享受上级政府规定的不受户籍限制的跨区域补贴政策;
(九)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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