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4 11:56:04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泰的中央、省属企业)。
(二)主要内容
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三)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职工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发放凭证可延后提报)。劳务派遣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的,没有派遣到用人单位的,由劳务派遣企业申报;派遣到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申报。
吸纳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情况、社保信息登记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核实。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通过数据比对确定新吸纳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时间。
3.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责任科室
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就业创业服务科
咨询电话:0538-671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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