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26 09:11:30
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要求,租约到期后原先落户的户口需要迁出,有落户地址的,可迁入到相应的需要落户的地址里。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不迁出会怎样?
答:根据政策要求,拒不迁出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将其户籍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和物业费?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出现经济困难的,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运营单位申请缓交或减免租金,经运营单位审核承租人家庭情况、有无住房使用违规记录、申请事由材料等后反馈处理,具体操作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和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可以调换?
可以,允许住房面积与申请家庭人口数相匹配或自愿承诺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数对应面积标准房源的承租人之间协商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前应经运营单位审核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住房互换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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