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6-19 03:49:24
问:对纳入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型目录的机动车保险机构是否应代征代缴车船税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了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型目录后,对纳入车型目录的机动车,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根据车型目录的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
问:保险机构在代征车船税时,如何确定车船税的计税标准 ?
答:保险机构在计算机动车应纳税额时,机动车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乘用车,保险机构可以参照税务机关提供的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乘用车的排气量。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未纳入的老旧车辆,纳税人应提请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核定排气量购置的新机动车,相关技术信息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问:对已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是否应代收代缴车船税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根据纳税人出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问: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保险机构是否应收代缴车船税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 第二条第(六) 款的规定:
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对减税车辆根据减税证明的规定处理。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问: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取得保单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开具完税凭证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 第二条第(十一 ) 款的规定 :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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