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7-18 06:29:57
衡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根据《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2号)文件精神,结合衡阳市实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65元左右,起付标准暂定为14000元。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限额统一为30万元。
图源:摄图网(ID:600184360)
统一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患者自付费用(包括:部分政策自付、分段个人自付、起付线个人自付)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之外的全自费费用、门诊(含普通门诊、特殊门诊和“两病”门诊)以及门诊使用特殊药品的自付费用、住院分娩超定额的费用(并发症治疗费用除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如:材料超限额部分等)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衡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截止日期为次年的3月31日,逾期不再报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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