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7-29 12:30:45
居住登记
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规定,流动人口拟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另外,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报居住登记。
网上办:通过“浙里办”APP或“浙里办”支付宝小程序,搜索“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也可进入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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