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0-31 04:32:16
业务资料清单
以下分业务提交清单不包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⑴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⑶征收土地审批文件(新征土地提供);
⑷原土地权利证书(存量土地提供);
⑸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批准文件;
⑹成交确认书(协议出让除外);
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⑻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完税证明;
⑼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⑴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⑶征收土地审批文件(新征土地提供);
⑷原土地权利证书(存量土地提供);
⑸市、区人民政府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及划拨决定书;
⑹用地规划资料;
⑺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3.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⑴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⑶征收土地审批文件(新征土地提供);
⑷原土地权利证书(存量土地提供);
⑸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批准文件;
⑹土地租赁合同;
⑺土地租金等缴纳凭证;
⑻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4.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⑴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⑶原土地权利证书;
⑷土地资产授权经营相关批准文件;
⑸土地评估结果备案表;
⑹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5.作价出资或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⑴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⑶原土地权利证书;
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相关批准文件;
⑸土地评估结果备案表;
⑹完税证明;
⑺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
5.规划部门用地规划相关文件材料;
6.完税证明。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门牌编号证明;
8.工程定线成果表;
9.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
10.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材料;
11.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12.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13.集资建房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的批准文件;联建项目的还应提交联建及房屋分配协议;城市更新项目及其他涉及拆迁的还应提交拆迁安置相关证明。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7.门牌编号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材料。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原土地权利证书;
4.权属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⑴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⑵因继承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⑶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⑷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⑸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批准文件;
6.完税证明;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完税证明;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
⑴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商品房买卖合同;
⑷契税完税凭证。
2.存量房买卖(自然人之间)转移登记
⑴申请人身份证明(税务还需户口本、结婚证);
⑵不动产权属证书。
3.存量房买卖(非自然人与自然人、非自然人与非自然人之间)转移登记
⑴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不动产权属证书;
⑷买卖协议;
⑸卖方董事会决议、职代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⑹授权委托代理书;
⑺完税证明;
⑻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⑼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4.夫妻析产转移登记
⑴申请人身份证明;
⑵不动产权属证书;
⑶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
⑷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和生效证明或调解书和生效证明(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5.赠与转移登记
⑴申请人身份证明;
⑵不动产权属证书;
⑶赠与合同或赠与公证书。
6.夫妻增加共有人转移登记
⑴申请人身份证明;
⑵不动产权属证书;
⑶结婚证。
7.企业合并、分立转移登记
⑴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不动产权属证书;
⑷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及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
⑸完税证明;
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⑺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继承(有公证书或法律文书)转移登记
⑴申请人身份证明;
⑵不动产权属证书;
⑶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的继承法律文书。
9.继承(无公证书或法律文书)转移登记
⑴不动产权属证书;
⑵所有继承人(收养)身份证明;
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⑷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九)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十)抵押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十一)抵押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十二)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不动产登记证明。
(十三)预告登记的设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⑴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⑵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⑶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⑷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⑸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十四)预告登记的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十五)预告登记的转移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⑴继承、受遗赠的,按照不动产继承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⑵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⑶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十六)预告登记的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十七)查封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裁定书、查封或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十八)注销查封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十九)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二十)异议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二十一)注销异议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二十二)补证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已设立抵押权提供);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遗失声明。
(二十三)换证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十四)登记资料查询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2.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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