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1-09 07:39:57
近日,梅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梅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印发了《梅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梅市医保规〔2023〕2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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