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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企业安置肢体重度等残疾人就业奖励详情

来源: 最后更新:24-01-11 01:25:49

导读:莆田积极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责任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享受一定补贴,具体请见正文。

  莆田企业安置肢体重度等残疾人就业奖励详情

  (一)奖励对象

  积极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责任,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

  1、非财政拨款单位和非福利企业等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为肢体重度(二级以上)和精神、智力残疾人;

  2、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3、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月工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5、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二)奖励标准

  对每安排1名肢体重度(二级以上)或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就业,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不跨年重复奖励。

  奖励资金核定公式:奖励金额=核定奖励的残疾人就业人数×3000元。

  (三)申请材料

  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莆田市安置肢体重度等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职工总数7人以下的单位不需提供);

  4、《残疾职工花名册》,本市户籍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单位月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总人数的相关材料;

  6、登录“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下载打印并由本人签字的全部残疾职工 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也可提供税务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全年度单位缴费凭据和全部残疾职工缴费情况表,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7、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提供编制管理部门经费渠道的批文(复印件)或证明。

标签: 残疾  职工  残疾人就业  复印件  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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