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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困难职工补助标准规定 湖北困难职工补助标准规定文件

来源: 最后更新:24-03-20 05:18:52

导读:本人户籍在湖北省内,在省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就业的职工;本人户籍虽不在湖北省内,但在省内单位就业的职工如果家庭困难可以申请湖北困难职工补助。详见正文。

  湖北困难职工补助标准规定

  (1)生活救助。深度、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每户每年分别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10个月之和。

  (2)医疗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医疗医药费支出和帮扶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不超过医疗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确定,一般每户每年不超过2万元。

  (3)助学救助。对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对高中、中职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个月之和。

  对符合条件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重点实施一项救助,也可实施多项救助。

  注:武汉市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940元/月,农村低保820元/月。

  临时生活救助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限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而又不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职工,实施临时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

标签: 不超过  个月  之和  困难职工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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