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06 09:13:00
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要求
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去世,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继续居住,不符合条件的或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转让收益。
具体要求如下:
未经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不得单方对共有产权住房设立居住权。
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去世,继承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提交继承公证文件后重新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继承人在广州市有自有住房或者虽无自有住房但选择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应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继承转让收益。
➤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可以有共同居住人吗?
答:可以,因生活或者医疗需要,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住户的直系亲属、必需的看护人员需要在住房内共同居住的,应当在入住前将有关信息告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对允许共同居住情况予以登记并做好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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