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4-08 06:02:05
申请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办理地点: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和平分中心: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沈河分中心: 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大东分中心: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沈铁路与大二环观泉路交通岗西北角);
铁西分中心: 铁西区重工街12路;
铁西分中心张士办理部: 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苏家屯分中心: 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浑南分中心: 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
沈北分中心: 沈北新区金星街44号;
沈北分中心蒲河办理部: 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
辽中分中心: 辽中区滨水新区蒲水路28号;
康平分中心: 康平县滨湖东四街东,顺山一路南;
法库分中心: 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新民分中心: 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需至各分中心生育保险窗口办理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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