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都有检举揭发,其检举权受法律保护。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向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举,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等有关部门检举。
(2)接受举报的有关主管部门有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保护举报人首先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住所、举报内容等情况。同时还应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其正常生活不受违法行为人的侵扰。
(3)对举报立功者予以奖励。建立检举奖励制度,有利于鼓励举报,帮助执法部门获取确凿证据,有的放矢打击违法行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标签: 有关部门 产品质量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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