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不行的,除非事先变更签订购房合同或者事后再办理产权份额的赠予或者买卖手续进行去名。原因如下:
1、购房合同是办理产权证重要依据,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是建立在购房合同基础之上,一般只有产权对份额约定,如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2、购房合同如何办理按揭贷款的话,那么买受人作为被抵押权人,是需要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因此贷款银行也不会同意减少被抵押权人及变更产权证行为。 如果事先无法再重新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建议约定按份共有,留名字的产权份额99,不留名字的产份额1,这样等产权证办好后,再做赠予或者买卖手续,相应的税费会少很多。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做一个产权确认的协议,如明确虽然产权证为两人,但实际产权归一人所有,并进行公证,这样比较有保障。标签: 购房合同 房产证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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