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img.zuomama.com/d/file/all/8449.jpg)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标签: 婚姻 自由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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