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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流产怎么处理?(监外执行流产怎么处理)

来源: 最后更新:24-03-30 03:09:40

导读:监外执行流产的处理方式包括继续监外执行、收监等。若涉案者是因为怀孕而被批准的监外执行,在流产后,可能会因为不再满足监外执行的条件而被收监。收监的决定,一般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

一、监外执行流产怎么处理?

1、监外执行流产的处理方式包括继续监外执行、收监等。若是不满出现以下情形,一般会被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2、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的处理方式

(1)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服刑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

(2)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3)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2、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规定。

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特定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的公民,才有可能会被监外执行。这些条件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若是满脑子条件的法定情形消失,将有可能会被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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