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4-10 12:18:05
北京市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的第四章【离婚】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具体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一切顺利
双方到婚登处提交离婚申请,30日冷静期内双方均不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到婚登处办理离婚。
2、第二种情况:冷静期内一方撤回申请
双方到婚登处提交离婚申请,30日冷静期内有一方去撤回申请,那么,协议离婚结束,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3、第三种情况:冷静期届满一方不配合办离婚
双方到婚登处提交离婚申请,30日冷静期内双方均不撤回申请,但冷静期届满后一方拒绝去婚登处办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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