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7-21 07:01:02
问:秦皇岛市会被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有哪些?罚金是多少?
答: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各种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内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建(构)筑物内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间抛掷物品的,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以及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乱发广告、传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楼道、平台等公共区域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人在行驶的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绳)链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不清犬便的,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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