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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民航西南局未按时公布藏航事故调查案一审败诉 律师:作为原告继续上诉

来源: 最后更新:24-01-04 05:28:58

导读:律师诉民航西南局未按时公布藏航事故调查案一审败诉 律师:作为原告继续上诉,法院,原告,民航,律师,西南局,上诉人,判决书,藏航事故调查案

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李茂佳

西藏航空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冲出跑道的事故已过去一年零七个多月。此前,四川律师、航空爱好者胡磊曾向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西南局)申请公开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6月6日,民航西南局回复称“该事件调查工作已结束,报告公布工作正在进行中,局方将通过正式渠道公布报告”。

胡磊不服此回复,遂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12月29日,龙泉驿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民航西南局对胡磊作出的 《关于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并无不当,驳回原告胡磊的诉讼请求。


民航西南管理局的行政诉讼答辩状。

胡磊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2024年1月3日,胡磊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了上诉状。

藏航航班出事

民航西南局至今未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5月12日上午,西藏航空公司TV9833航班从重庆江北机场起飞,执行飞往林芝的客运任务。

该航班在起飞滑跑过程中突然偏出跑道,机身随即起火。事故发生后,封面新闻记者曾赶赴现场进行采访并了解到,当时机上的113名旅客和9名机组人员,共122人全部安全撤离,其中36名受伤旅客被送往重庆市内多家医院进行救治。


西藏航空TV9833航班起火现场画面。资料视频截图

这起安全事故发生一年后,即2023年5月,四川律师胡磊向民航西南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如该事故未完成调查,请公开该事故周年调查进展情况(周年报告)。

胡磊认为,无论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根据中国民航局公布的《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民航西南局作为TV9833航班事故的调查方,均应及时公布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周年进展报告。

2023年6月6日,民航西南管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称“该事件调查工作已结束,报告公布工作正在进行中,局方将通过正式渠道公布报告”。

对于此答复,胡磊不服。他遂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4日,民航西南局在其官网上公布《关于2022年5月12日西藏航空TV9833航班偏出跑道事故调查进展情况通报》,该通报称,民航西南局依据《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CCAR-395)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开展深入的技术调查,调查工作已结束,“事故原因已查明,将向社会公布最终调查报告”。


飞机机舱左前部位已经被烧焦。资料图

不过,封面新闻注意到,藏航TV9833的事故调查报告,至今仍没有公布。

法院一审裁定:

民航西南局回复并无不当

就在民航西南局发布通报后,2023年8月18日、12月8日,龙泉驿区法院分别两次开庭审理胡磊起诉民航西南局未按时公开藏航事故调查报告案件。2023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胡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民航西南局具有作出处理或答复的法定职责。该局于2023年5月21日收到胡磊的申请,2023年6月6日作出案涉答复,“程序合法”。

判决书同时显示,根据 《民用航空器技术事件调查规定》第十条规定,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或者指定的人员负责事件调查信息的发布工作,“胡磊申请公开的案涉调查报告应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或者指定的人员向社会公布”。


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判决书最终裁定,民航西南局告知胡磊“该事件报告公布工作正在进行中,将通过正式渠道公布报告”的行为,“已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因此,民航西南局对胡磊作出的 《关于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并无不当,判决原告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原告:

不服判决 继续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胡磊表示不服,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

胡磊表示,被上诉人(民航西南局)未能在事故周年日,即2023年5月12日发布事故周年报告。在上诉人依法提出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后,被上诉人才被迫于当年8月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案涉事故调查进展的通报。

“对于2023年8月4日公布的通报,是否属于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事件周年调查报告,一审判决并未查清,更没有在判决中对涉及上诉人原审诉请的这一事实进行确认。”胡磊说。

胡磊还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即除了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向公民、社会公开。


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本案庭审中,被告自认案涉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可公开政府信息,且案涉信息由被告负责公开但未曾公开。”胡磊认为,一审判决援引《民用航空器技术事件调查规定》中对于信息发布口径的相关规定,否定了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用部门规章否定行政法规,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宗旨。”

此外,胡磊还表示,本案2023年7月7日立案后,2023年8月18日以简易程序第一次开庭,法院开庭后随即裁定把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我于2023年9月7日依法向一审法院递交了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但2023年12月8日普通程序开庭时,被上诉人当庭表示未收到法院任何的书面通知。”胡磊认为,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属于程序违法,也应予以纠正。

“目前,我已经向成都市中院寄出了上诉状,将就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进行上诉。”胡磊说,最终目的,就是督促民航管理部门尽快公布藏航事故调查报告,依法保障公众知情权。

封面新闻又致电民航西南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我们有专门的法律部门,他(原告律师胡磊)如果走法律程序,我们肯定也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走。”

这位工作人员还称,“我们都是客观公正地来对民航安全进行监管,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标签: 法院  原告  民航  律师  西南局  上诉人  判决书  藏航事故调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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