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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河南新乡降低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4-02-04 12:16:10

导读: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更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发布以下政策。详见正文。

  (1)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2)落实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的,免征契税。

  (3)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4)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5)实施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减免。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标签: 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  名下  万元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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