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2-06 03:25:39
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居住证不收费。
一、收费范围。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以及《青海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在办理居民户口簿和居住证时,除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以及换领、补领居住证需缴纳证件工本费以外,其余免收居民户口簿和居住证工本费。
二、收费标准。
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工本费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字〔1998〕第05号)规定的5元/本标准执行。换领、补领居住证工本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青价费字〔93〕008号)规定的3元/本标准执行(暂住证改为居住证)。
三、取消分成比例。
取消目前执行的省公安厅2.70元、市(州)公安局0.30元、县(市、区)公安局2元的居民户口薄工本费分成比例,以及省公安厅1元,公安派出所2元的暂住证(后更名为居住证)工本费分成比例。收费收入全部上缴县(市、区)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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