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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关于报送停车设施信息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3-02-13 11:21:27

导读:泰安市停车管理办公室决定对泰安城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信息开展集中登记工作。

  关于报送停车设施信息的通知

  为推进《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停车设施管理,泰安市停车管理办公室决定对泰安城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信息开展集中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符合《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条例附后)

  二、报送方法

  (一)报送材料

  1.经营管理者身份证复印件,停车设施权属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2.停车设施设计方案和平面示意图,包括停车设施位置、出入口、标志标线、设施设置、泊位类型、泊位数量、开放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3.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停车设施信息报送登记表》一式两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报送方式

  纸质材料于2023年3月15日前报送至泰安市停车管理办公室(泰安市泰山区东湖路36号,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院) ,联系电话0538-5886769。

  登记表下载链接停车设施信息报送登记表

  联系电话:

  泰安市停车管理办公室:0538-5886769

  

  《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并在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后二十日内,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要求报送下列信息:

  (一)经营管理者信息、停车设施权属证明、营业执照;

  (二)停车设施设计方案和平面示意图,包括停车设施位置、出入口、标志标线、设施设置、泊位类型、泊位数量、开放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营性停车设施变更经营主体或者停业的,应当在变更、停业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变更、停业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非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在停车设施设置后二十日内将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标签: 泰安市  设施  泊位  经营性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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