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17 09:19:26
阳朔县公安局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春节期间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和《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全县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县城东至县城滨江路,西至鲤鱼井社区龙岳路至响水路交叉路口,南至抗战路十里画廊大门、龙脊隧道红绿灯、阳朔大桥,北至城西路口(原汽车北站)、神山路百里新村大门,上述范围闭合线区域内为禁放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二)除以上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原、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限放区域及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除禁放区域或者地点以外,均为限放区域。限放区域,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6:00至次日凌晨00:30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151时,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
四、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监护指导。在可以燃放区域内,燃放距离不得小于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五、处罚措施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或者地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地点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管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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